本院认为,财保大冶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属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遭受精神上的损害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卫桂兰等人作为饶某的亲属,在饶某因交通事故身亡后,必定遭受精神上的损害,当然有权获得相应的精神抚慰费用。李某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免去卫桂兰等人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一审判决财保大冶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卫桂兰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财保大冶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汪飞林 审 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根据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汤某某负次要责任,原审判决据此认定尹某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减轻机动车驾驶人汤某某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太平保险提出尹某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原审判决认定尹某某只承担损失的60%责任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护理期限的问题,尹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依赖。虽然尹某某已年至70岁,且身患鼻咽癌,但法律并未规定鼻咽癌患者应扣减寿命年限,原审判决参照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根据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汤某某负次要责任,原审判决据此认定尹某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减轻机动车驾驶人汤某某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太平保险提出尹某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原审判决认定尹某某只承担损失的60%责任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护理期限的问题,尹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依赖。虽然尹某某已年至70岁,且身患鼻咽癌,但法律并未规定鼻咽癌患者应扣减寿命年限,原审判决参照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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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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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肇事司机刘望昆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虽属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但保险人将该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对该条款仍负有“提示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永安财保黄某支公司仅向鸿泰巴士公司提供了保险单,保险单并未附保险条款,而且永安财保黄某支公司也无证据证实其向鸿泰巴士公司提供了保险条款,并履行了对该免责条款进行提示的义务。故永安财保黄某支公司提出的其向鸿泰巴士公司提供了保险条款,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刘望昆系鸿泰巴士公司聘请的司机,其驾驶公共汽车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鸿泰巴士公司承担。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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