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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汤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根据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汤某某负次要责任,原审判决据此认定尹某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减轻机动车驾驶人汤某某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太平保险提出尹某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原审判决认定尹某某只承担损失的60%责任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护理期限的问题,尹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依赖。虽然尹某某已年至70岁,且身患鼻咽癌,但法律并未规定鼻咽癌患者应扣减寿命年限,原审判决参照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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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华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李坤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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