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吴某某交通肇事后抢救伤者,并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能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可对吴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董某有自首情节,可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董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203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少军 审 判 员 宾 欣 代理审判员 艾 楠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重伤、二人轻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肖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肖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证据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肖某未依法履行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等法定义务,自行离开事故现场,公安民警根据群众反映,在离现场几百米处将其查获,其归案不具有主动性,不属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提出的被告人肖某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费用12.2万元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提出被告人肖某已穷尽赔偿手段的辩护意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王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在发生事故后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吕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吕某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吕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现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乐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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