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为纪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对事件起因负有一定责任,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为杨某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范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为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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