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受他人指使,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帮助他人骗取钱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案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犯罪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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