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甘肃**公司拖欠多名员工工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西固区劳动监察大队两次责令支付仍不支付,颜某某作为甘肃**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因甘肃**公司已积极筹措资金全额发放了所拖欠工资,颜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甘肃**公司拖欠多名员工工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西固区劳动监察大队两次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因甘肃**公司已积极筹措资金全额发放了所拖欠工资,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肃**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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