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某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双方已刑事和解,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不是导致被害人阙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根本原因,被害人死亡系其自身疾病所致;交通肇事行为也不是被害人疾病的诱因。故交通肇事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家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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