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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