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盗窃数额较大,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5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盗窃罪。签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段某某和岩某某、李某某所盗窃的钢筋已退回被害人并赔偿2000元,三人的盗窃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请求不追究刑事责任,且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四条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签于李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双版纳傣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且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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