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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廖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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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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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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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岩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岩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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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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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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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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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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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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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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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高某)(公开版)_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高某)(公开版)_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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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高某)(公开版)_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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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罕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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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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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浦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浦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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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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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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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刀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刀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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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_云南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_云南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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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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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岩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岩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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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玉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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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岩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岩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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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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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罪)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罪)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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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波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波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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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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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岩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岩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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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刀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起诉人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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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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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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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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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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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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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岩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起诉人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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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特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起诉人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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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刀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且刀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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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起诉人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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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且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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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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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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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起诉人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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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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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起诉人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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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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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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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岩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不起诉人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在校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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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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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起诉人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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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岩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岩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起诉人岩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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