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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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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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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罕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罕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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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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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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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岩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岩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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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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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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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古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古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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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交通肇事罪)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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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交通肇事罪)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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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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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矛盾已经化解,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认罪认罚、自愿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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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系夫妻关系,且取得李某某父母的谅解,矛盾已经化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认罚、自愿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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