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