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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盗窃案)_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盗窃案)_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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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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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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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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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盗窃案)_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盗窃案)_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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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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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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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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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游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游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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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盗窃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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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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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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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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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鲍某某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鲍某某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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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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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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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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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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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董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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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虽有犯罪前科,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偶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将被盗电缆退回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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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能积极主动退赔赃款,让被害人免受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肖某某的谅解表示不在追究王某某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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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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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将被盗电缆退回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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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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