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颜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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