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邓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当事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邓某乙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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