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因生活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并将他人手指掰扯致骨折,损伤程度已达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发生在邻里之间,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系初犯,案发后基本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给予被害人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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