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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