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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襄州区公路局与被告胡某某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二:襄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诉通知书一份,据以证明仲裁程序存在违法问题。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应诉通知书只能证明仲裁人员工作失误,不能证明程序违法。本院认为,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但该证据上记载的仲裁部门未通知胡某某到庭导致另行择日开庭的行为,与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无法律上的关联性,且仲裁程序是否违法不属于本院审查范围,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证明对象不予确认。证据三:被告于1984年12月24日向原告书写的停薪留职申请书及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各一份,据以证明被告的停薪留职期只截止到1987年12月31日,且被告未交保职费,另办理停薪留职的程序是职工先申请才能获单位批准并签合同。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合同约定的停薪留职截止时间是1988年12月31日而非1987年12月31日。本院认为,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但被告书写的停薪留职申请书及双方签订的合同上均写明停薪留职期为三年,若合同于1988年12月31日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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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耀与被告三依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且双方对原告自2011年1月中旬后未再上班以及2011年4月发放该年1月份工资的事实陈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三:证人黄X、庄X出庭作证的证言,以证明原告的入职时间及加班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认为两位证人陈述基本属实,被告公司实行定额定量、计件工资,职工完成工作即可休息,每一工作班组都会安排轮休,故不应向原告支付加班费。同时,被告对原告的入职、离岗时间均不持异议。本院认为,两位证人均陈述被告实行计件工资,工人按照公司下达的工作计划分班组工作,完成工作量后所在班组会安排轮休,该休息时间不固定为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公司每年在经营淡季会为员工放长假,假期一般为1至2个月,被告对两位证人陈述的工作情况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三依公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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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寿襄阳区支公司诉被告胡某某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二、被告胡某某为支持其诉称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国营职工退休子女招收申请审查表、职工连续工龄核实认定审批表、改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审批表以及工人调动申报表各一份,以证明被告于1982年10月参加工作,1995年1月改转为合同制职工,1996年10月调入原告公司,原告公司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时未将被告1982年10月至1996年9月期间工作时间计入工作年限。经庭审质证,原告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不清楚该组证据的来源,另被告招工及转为合同制职工等与本案无关,被告2008年之前确实是在原告公司工作,但具体入职时间现已无法确认,2008年以后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实。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该组证据系被告人事档案的一部分,并当庭提交了原件,可以证明被告参加工作及入职原告公司的经过,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证据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系统员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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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甲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但该《员工手册》是否对原告适用,需综合其它事实予以认定。三、物业国庆值班表。用于证明原告2014年国庆节值班2天,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经质证,被告甲公司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对真实性有异议,需进行核实,庭后经核实,其提供了考勤卡式报表,认为原告刘某仅在2014年10月3日正常考勤,10月4日无考勤记录。鉴于上述意见,本院对原告刘某2014年10月3日正常考勤事实予以认定。四、被告甲公司人力资源部(2014)0923、1011号文件。用于证明被告要求正常休息日(2014年9月28日,星期日;2014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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