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聋哑人,犯罪情节轻微,无犯罪经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已将盗窃的手机和衣服全部退还给被害人,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 2021年3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 系75周岁的人犯罪,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虽多次盗窃,但数额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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