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未参与利润分成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受他人雇佣为赌场提供劳务,未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老河口市人民检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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