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出售在王洪卫宅基地上开发建造的“小产权”房给李某某,其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无效。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本案,李某某已支付给王某某购房款。因此,李某某的返还购房款请求,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依法应得到支持。诉讼中,李某某主张的装修费用不是评估结论中的数额,由于评估对装修费用的适当性起到印证作用,支出的评估费和主张的装修费用应一并算作损失。但是,李某某的损失不能完全得到赔偿。因为,合同法规定,无效合同受到的损失,根据过错来确定赔偿。本案,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在于王某某出售“小产权”房,但李某某积极购买这种房屋也有一定的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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