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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代章)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