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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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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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