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石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上诉提出原判量刑重的理由,经查,上诉人石某肇事后逃逸,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其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判对其量刑适当,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项 、第二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而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其行为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拨打急救电话抢救伤者,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报警、未保护现场及抢救伤者,却弃车逃离现场,结合证人贾某证言以及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足以认定被告人袁某具有逃逸情节,本院对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是逃逸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袁某肇事后逃,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袁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从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一直在现场听候处置,带回交警大队后,如实供述肇事经过,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被抚养人张某1生活费的观点,因张某1不满60岁,其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应该有相应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东至县张溪镇湖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实张某1没有劳动能力的证明不能采用,因此对其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对其要求赔偿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的观点,因没有证据提交,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知晓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二0一七年一月十四日)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酒后驾驶机动机车,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其在庭审中有悔罪表现,并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第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宁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被告人宁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进行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白某主动报警,在原地等待未逃离事故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梁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梁某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害人家某戊向本院提交有关赔偿谅解行为违法的证据,故对其提出的被告人没有悔罪表现、赔偿不主动之观点,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为重伤,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石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审理过程中,经过复核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鉴定人员某丙出庭作证就为何认定为轻伤做出了详细的说明,故对被害人的伤情为轻伤的鉴定结论予以采纳。根据法律规定,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经复核鉴定为轻伤,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对被害人李某某提出的鉴定人员在某某和重某某双重时间标准的观点,根据规定,对肢体主要功能的损伤后的运动功能的评价,主要是依靠神经损伤的部位、性质、程度以及治疗终结后的肢体肌力的恢复,因此以被害人李某某目前恢复的状态为标准并无不当,故对被害人李某某的观点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犯罪后主动拨打电话,并抢救被害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有悔罪表现,并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事后在现场等待交通警察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能够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尉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尉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有悔罪表现,并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第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尉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有悔罪表现,并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韩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14年1月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勇代理审判员 赵玉清代理审判员 任立新 书记员: 孙世伟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进行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吕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的家属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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