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彭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彭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未注册登记且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前照灯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必要安全距离,临危措施不当,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驾驶无牌证且机件不合格的装载机,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在事故现场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轮式装载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陵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刘某某应予处罚。事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民警,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积极拨打“120”急救电话,有抢救行为,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