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封旭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理由,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刘辉、仇小媛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的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 本院认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封旭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理由,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刘辉、仇小媛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的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百零四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李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数额计算方法有误,应予纠正。再审申请人李某某的再审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二)项、第二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营刑二终字第00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第二、三项。二、再审申请人李某某赔偿被申请人毛艳、乔勃潍经济损失人民币151659.26元,原审被告人谭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再审被申请人中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支公司应赔偿毛艳、乔渤潍保险金人民币283568.26元,扣除已赔付毛艳、乔渤潍的119568.26元及赔付李滨的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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