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醉酒程度较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季某某犯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鉴于季某某危险驾驶犯罪行为没有发生危害后果,在被查获后服从并配合办案机关的管理和约束,接受检查,抽血化验;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可对被告人季某某判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及被告人季某某提出的对其适用缓刑的刑罚执行方式意见,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故根据被告人季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

阅读更多...

阿某某江·阿不力米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江·阿不力米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阿某某江·阿不力米提前一晚喝酒,第二天因接发烧的孩子就医驾车被查获,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量刑时从轻处罚。经社会调查评估,对被告人阿某某江·阿不力米提判处缓刑,对其社区不会造成重大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

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在城市快速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被查获时已将车停在路边,未造成更大危害,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

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自愿认罪,酒后驾驶车辆并及时被查获,情节较轻,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

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重伤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依法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经济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和解解决,取得谅解,且重伤系与他人共同形成,可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李某某违规在超车道上行走,存在着重大过错;被害人李某某的重伤不是由被告人郑某某造成的,李某某的重伤是由于王某某驾驶车辆与李某某相撞造成的;被告人认罪、悔罪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应当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