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矫某某、李某、李晓明、刘某某与葛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异议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异议人(被执行人)葛某某与申请执行人矫某某、刘某某、李某、李晓明是否达成执行和解,且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异议人主张本案已经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但在异议人(被执行人)葛某某与申请执行人矫某某、李晓明签订的协议内容中明确了“申请人矫某某、刘某某、李某、李晓明签字生效”,属于附条件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而案涉协议书上并没有四个申请执行人的全部签字 ...

阅读更多...

洪某、洪某某与杨某某、吉林市祥程物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2018)吉0202执387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吉林市祥程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第三人任瑞启、董洪影作为被执行人吉林市祥程物流有限公司的原股东,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增加注册资本,是其对社会公众包括债权人所作的一种承诺,其在增资后未履行任何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违反了公司资本充实的法定义务 ...

阅读更多...

申请执行人魏某、魏英某、魏某某与被执行人李强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申请执行人魏某、魏英某、魏某某与被执行人李强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阅读更多...

耿某某、于某与于某1、大连鸿坤运业有限公司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执行人鸿坤运业公司对被执行人于某1应给付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已经本院(2016)辽0214刑初4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认。第三人孟某某、宁某某作为被执行人鸿坤运业公司的股东,未对案涉债务进行清算,即对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案涉债务无法得到清算,该公司对被执行人于某1应给付二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承担的连带责任,应由第三人孟某某、宁某某共同承担。现申请执行人耿某某、于某申请变更第三人孟某某、宁某某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 ...

阅读更多...

周玉某等与阮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周玉某等与阮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阅读更多...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与范某某、石某某、邢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邢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宣告缓刑。被告人邢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给被害人范某某、石某某造成物质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核减被告人邢某某的家属先行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52000元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某的经济损失计算为人民币223807.5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某的经济损失计算为人民币164712.2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某、石某某的上述经济损失,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赔付后 ...

阅读更多...

王某6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6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一人、两车损坏,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关于六附带民事原告人诉请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交通事故人员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且赔偿标准按照《2016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农村居民予以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费1374.33元以票据为凭。死亡赔偿金应按自治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纯收入10776元/年的标准计算 ...

阅读更多...

王某与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李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授权代理人王春芳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5)莫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 ...

阅读更多...

申请执行人唐某某、李某某、唐某、唐某、唐艳红、唐某某、唐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祁刑初字第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铁军审判员  周 虹审判员  刘育良 书记员:何明芳

阅读更多...

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被告人马某某是准驾相符的意见,由于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对车辆类型的划分有不同的标准,公安部的《GA802-2008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第3条表一规定车长大于6米为大型客车,而交通运输部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第4.2条规定车长在6至9米之间为中型客车,按照公安部的规定湘E7****属于大型客车,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湘E7****属于中型客车。根据公安部的准驾车型及代号规定 ...

阅读更多...

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郑某交通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在事故现场向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通过保险赔付及自身筹措的资金弥补被害人近亲属的大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郑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结合宜都市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审前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

于某某申与谢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委托代理人陈英秀(于某某爱人),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谢某某,男。

阅读更多...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未离开事故现场且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接受审判,其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王某某及蔚某的行为,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王某某、蔚某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蔚某是执行职务行为,其民事责任应由民新巴士公司承担。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蔚某承担次要责任,故被告人王某某应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民新巴士公司应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