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冯某某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报案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对被害者进行抢救,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抢救伤者,并拨打报警电话报警,系自首,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者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蒋某能积极赔偿被害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者家属的谅解,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