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方赔偿了死者亲属经济损失共计38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定从宽处罚。为了严肃国家法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