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邱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陈某某、邱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阅读更多...

张浩然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莉莉死亡,本案事实已经发生变化,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相关赔偿范围亦随之改变,可视为案件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3)峄刑初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部分;二、发回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莉莉死亡,本案事实已经发生变化,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相关赔偿范围亦随之改变,可视为案件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

阅读更多...

左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上诉人孙元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得到相应的赔偿。关于上诉人新希望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被上诉人左某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被上诉人左某和孙洛明均系上诉人新希望公司员工,其中孙洛明是老员工,左某是新员工,均从事饲料销售业务。涉案事故发生当日,孙洛明是去拜访公司客户方正富。上述事实上诉人在二审中亦予以认可。左某在一审中陈述其是跟随孙洛明去拜访客户,在二审庭审中,左某进一步陈述,其作为新员工,公司安排其跟在孙洛明后面熟悉业务。结合查明的事实,左某的陈述具有合理性,并且该陈述得到孙洛明的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故左某跟随孙洛明去拜访单位客户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履行职务。上诉人以案涉客户所在地不属于左某的销售区域为由 ...

阅读更多...

郑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阅读更多...

海南琼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朋程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徐朋程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刑事部分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原判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查,原判刑事部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一审已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案件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劳动合同》、《工资表》、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合法有效。本院另查明,根据海南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2568元 ...

阅读更多...

何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证以及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并且未按规定靠右通行,与对向的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被害人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死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单位认定为负事故主要责任。何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刑事部分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原判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查,原判刑事部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案件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如对刑事部分仍存异议 ...

阅读更多...

郭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如女、刘珍、刘全、刘军撤回上诉。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4刑初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刘晓宏审判员张静然审判员刘磊二○一八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贺西格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 ...

阅读更多...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与白大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白大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轻伤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白大某于案发后离开事故现场,发现其驾驶车辆有血迹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对上诉人提出白大某交通肇事后有故意驶离现场的逃逸行为,经查,交警部门经事故认定并复核,未认定白大某属交通肇事后逃逸,本院对此节意见不予采纳;对上诉人所提民事部分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因无法律依据,故本院对此节意见亦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确定的民事赔偿合法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 ...

阅读更多...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明确”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经查,本案被害人刘绪刚父母早逝 ...

阅读更多...

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大地保险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大地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7)吉0381刑初6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 岩审判员 田永利审判员 钱红英 书记员:任桂生

阅读更多...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曾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关于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提出的原审被告人曾XX无证驾驶车辆肇事,不同意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及民事赔偿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

孙某占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孙X占驾驶机动车辆忽视安全,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但其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孙X占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孙X占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XX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特约)500000元,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XX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殷X胜、殷X1、殷X2进行赔偿。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于无法律依据的,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XX支公司提出的被害人胡X荣户口为农业家庭户口,被上诉人在开庭中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居住于城市、收入来源于城市,且满一年以上,故一审判决按城市户口标准判决死亡补偿金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 ...

阅读更多...

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某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车损坏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上诉人陈某某、申甲、申乙所受损害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间具有因果关系,故被上诉人李某应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上诉人陈某某、申甲、申乙造成的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经济损失。上诉人陈某某、申甲、申乙提出肇事车车主李某某有过错,应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案发前李某某并不知道李某酒后驾车,李某违反交通法规,引发交通事故,李某某并无过错,故不应对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上诉人陈某某、申甲、申乙放弃向原审法提交因处理丧事所支出的住宿费,误工费收据的权利 ...

阅读更多...

贾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15)盘县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

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归纳为:一、上诉人于同喜自行委托的鉴定应否得到维护及应否依据该鉴定结论计算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二、一审法院对交通费、住宿费的计算是否适当:三、本案中被上诉人高海军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四、上诉人巴音朝克图、王桂红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一、上诉人于同喜自行委托的鉴定应否得到维护及应否依据该鉴定结论计算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一审期间,上诉人于同喜申请法院指定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司法鉴定所复函,认为被鉴定人于同喜因交通事故经多次治疗后,现于同喜右胫骨中断骨折创面未愈合,创面肉芽生长不良,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 ...

阅读更多...

马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上诉人的撤诉请求,不影响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伟一审判员 水花审判员 哈森托雅 书记员: 冯辉

阅读更多...

陈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罗某1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某1撤回上诉。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7)吉0381刑初6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 岩审判员 田永利审判员 钱红英 书记员:任桂生

阅读更多...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闫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刑事部分认定上诉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上诉人未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部分,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作出闫某某负主要责任,李淑琴负次要责任的责任认定。该责任认定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上诉人对此责任认定并无异议。造成二被上诉人受伤所支付的各项费用依法应由上诉人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上诉人认为其承担80%的责任有失公平。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确定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被上诉人李淑琴作为被上诉人李超的法定监护人,负有保护李超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其在带领李超横穿马路时,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以致本次事故发生,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对李超的损失,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对被上诉人李超的赔偿责任,应由事故责任人闫某某、李淑琴按责任比例承担。被上诉人方关于应由上诉人闫某某对被上诉人李超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阅读更多...

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宣判后未能将判决书送达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乌鲁木齐市顺泽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即将该案移送上级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601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建勇 审判员  孙 杰 审判员  马 锐 书记员:任惠玲

阅读更多...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杨某甲、杨某乙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王安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亦无不当。二审期间,上诉人杨某乙、杨某甲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乙、杨某甲撤回上诉。义马市人民法院(2015)义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王安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

阅读更多...

朱某1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朱某1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上诉人所持“原审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上诉人对该情形的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义务,依法无需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其只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之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提供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虽对其各项免责条款有表述,但该示范条款结尾处投保人声明部分中明确表述“尊敬的客户,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将以下黑体字内容,在方格内进行手书,以表明您已了解投保内容,并自愿投保”。现该方格内及投保人签章处均为空白,并无投保人的手书和签章,故无法证明投保人已了解投保内容。投保人虽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签章确认“已知晓免责条款内容 ...

阅读更多...

伍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汤某华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汤某华撤回上诉。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2015)大法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部分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浩益 审 判 员  徐先波 ...

阅读更多...

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没有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肇事车辆冀F×××××(冀F×××××)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主赵河参加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遗漏当事人,属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丁忠泽审判员 龚俊利审判员 陈燕琳 书记员: 管裕华

阅读更多...

肖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肖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抓获时无抗拒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审期间,肖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肖某某提出请求二审改判缓刑。经查,上诉人肖某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上诉人肖某某的上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陈某一、陈某二、陈某三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代某某、陈某二、陈某一、陈某三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中,因陈某平死亡造成的损失已由武汉仲裁委员会调解确认,该仲裁协议依法独立存在,非经法定程序不影响其效力,故对要求赔偿陈某平死亡造成损失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代某某要求王某某和广州保险公司赔偿因其受伤造成经济损失的附带民事起诉,因代某某受伤亦系王某某交通肇事行为的后果之一,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理。故原审裁定驳回代某某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 ...

阅读更多...

周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作朝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作朝撤回上诉。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381刑初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国桥 审判员  刘晓静 审判员  贺 凯 书记员:喻涵

阅读更多...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沈某某、暨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沈某己、汪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沈某己、沈某某、汪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沈某己、沈某某、汪某某撤回上诉。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某甲 ...

阅读更多...

黄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上诉人太平洋保险荆门公司上诉提出,虽然投保单上签名是否为投保人签字不明确,但投保人交纳了保险费,应视为对签字行为的追认。经查,一审中太平洋保险荆门公司已认可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上投保人签章处签字并非投保人所签,二审中亦不申请进行笔迹鉴定,故本院认定投保单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