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魏红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魏红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告人魏红军应对因自己的犯罪行为而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予以赔偿。因张晓刚在交警部门提供的委托书上的签名及捺印不是张某某、张某某所为,故张晓刚与魏红军亲属郑改红所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不能认为是张某某、张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害人付淑芳是退休教师,系城镇居民,其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应当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即287431元(20×14371.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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