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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危害了公共交通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其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其无重新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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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个体。2006年6月20日因犯使用假币罪被靖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薛增洁,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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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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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被作为肇事嫌疑人接受事故处理机关首次处理前,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且在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仍没有及时到案。虽然辩护人提供了证人李某乙、孙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下午被告人曾打电话向他们借钱,但不论被告人逃离现场后有何举动,均不影响对被告人逃逸行为的认定。因此,辩护人的意见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的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肇事后逃逸,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但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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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高领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张高领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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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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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占道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郭某某关于自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辩解,辩护人提出格尔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公交认字(2016)第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完整法律效力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任认定书向被告人郭某某送达,郭某某提出复议,上级交警部门经复核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郭某某提起行政诉讼后,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郭某某的行政诉讼请求。故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任认定书客观真实、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又提出京正[2017]物鉴字第14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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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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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小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的民事赔偿问题已解决,降低了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量刑时可以对被告人王小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小某在事故发生后垫付了部分费用,在本院判决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且支持被害方提出的50000元精神抚慰金的要求后,仍愿意再补偿20000元给被害方,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小某系初犯、过失犯罪,具备上述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监督和管教,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小某在事故发生后向被害方道过歉,在本院庭审中又数次表达歉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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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行驶于道路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王某某自愿补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并得到原审自诉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2017年4月24日20时55分许,上诉人王某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沪D×××××中型厢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海五线45KM+800M处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石西村十四组地段,对路面动态观察不够,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左转弯进加油站过程中,与由东向西刘某所驾驶的大阳125-2A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右前部发生碰撞,刘某受伤后于当日死亡,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未按规定佩戴头盔,醉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诉人王某某及辩护人王朝威认为王某某不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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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着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着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着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调查,对被告人王某着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着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着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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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三人受轻伤一级,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赖某应承担同等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驾驶超重的货车,早已发现前方路口右侧有车辆驶出,但过于自信的以为对方会避让,因而其驾车经过事发路段时未保持安全车速并采取积极有效的制动措施来避免事故的发生;同时被告人杨某驾驶的车辆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且尚处于实习期,遇到危险情况时,未得到有效的指导,广昌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适当,本院予以确认,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公诉人及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经查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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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法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甲的交通肇事行为给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经济上造成了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被告人王某甲未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交通肇事后主动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护,因此而没有及时报警,在公安人员到达医院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适用的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要求被告人王某甲、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闫四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功仁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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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赵某、赵某、赵某、赵某、孙某、孙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法驾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姚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当庭提出的第3点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当庭提出的第1、2点辩护意见,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姚某某的归案情况不符合自首的法律特征,不应认定为自首,故辩护人提出的第4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姚某某交通肇事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赵某、赵某、赵某、孙某、孙某经济上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六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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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诉居大雪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居大雪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居大雪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居大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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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违章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魏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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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其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其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伤者经济损失,取得伤者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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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五人轻伤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辩护意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宜对其适用非监禁刑,辩护人提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孙某1、尹某、朱某、吕某、孙某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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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后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谷某某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其案发后积极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谷某某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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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姜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申诉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李旭死亡系你单方面过错造成及负事故全部责任是否错误的问题,与被害人李旭同行的证人温超和程庆,在案发当日,二人在公安机关询问时所陈述的内容相互印证,并没有行走过程中嬉笑打闹的情节,并且在之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所作的陈述与之前一致。你现在提供的与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陈述不一致的温超和程庆的说明,因当事人一方的被害人李旭死亡,无法佐证,不能因此否定之前事实认定和责任认定。关于你是否符合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问题。鉴于案发后,你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7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情况,原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你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已予从宽处罚。你醉酒驾车,致被害人当场死亡,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综上,原审判决对你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本院二审裁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你的主张没有充分依据支持,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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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车辆受损的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支付被害人部分医疗费,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部分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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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葛某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葛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从重处罚。被告人葛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葛某某无前科、劣迹,案发后投案自首,积极筹措资金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情节,被告人葛某某符合宣告缓刑条件,故对其宣告缓刑。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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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两起交通事故,其中2004年3月4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2016年8月27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致一人死亡,两起交通事故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在两起交通肇事犯罪后均逃逸。在第二起交通肇事犯罪逃逸后,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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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呼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呼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呼某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发后,被告人呼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呼某及辩护人提出的王某乙的最终死亡原因是窒息死亡,而非交通事故直接导致死亡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补充意见证实被告人王某乙死亡与交通事故致伤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呼某部分赔偿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亲属的损失,并与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亲属及朱某某签订了分期赔偿的协议,且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亲属及朱某某的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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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禁止性交通标线上通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齐某平时表现良好,其所在单位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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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与被害人张某的近亲属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具体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王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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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与李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车辆损坏,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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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应予确认。鉴于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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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1、白某2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白某2明知是犯罪的人,仍为其定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应予确认。被告人白某1、白某2当庭自愿认罪,并与被害人周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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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邱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邱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系过失犯罪,悔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对被告人邱某可以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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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双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奉双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对被害人的死亡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奉双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奉双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奉双某的家属在案发后已赔偿了原告人朱某1、朱某2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对原告人朱某1、朱某2所受精神损害进行了补偿,取得了二原告人的谅解,亦可酌情对被告人奉双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奉双某交通肇事致被害人屈某死亡、原告人朱某2受伤,造成被害人之夫原告人朱某1、原告人朱某2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述损失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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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疲劳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1案发后及时打急救电话并报警,在公安机关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1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同住成年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1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参考广州市花都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1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某1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1提交的原告人朱某1书写的谅解书,因未签名且原告人朱某1当庭表示不予谅解,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人诉称被告人刘某1谋杀受害人朱某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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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视为自首,且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考察,可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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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被害人冯某系因多器官功能衰竭导致死亡,股骨干骨折可诱发并促进多脏器功能衰竭的发生、发展,交通事故所受损伤与被害人冯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尹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及其辩护人尹仲武、尹国圣提出被告人尹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观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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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已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的规定,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韦某系自首,已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韦某具有自首、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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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邓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对各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邓某某承担赔偿责任。邓某某驾驶车辆在被告太平财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太平财险公司应首先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人王某甲、张某甲主张的外购药白蛋白费用,无医嘱自购,本院不予支持。王某甲、张某甲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因未向本院提供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王某甲、张某甲主张的复印费不属于被告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王某甲、张某甲及原告人于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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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车辆受损报废,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事发路段虽然禁止教练车训练,但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被告人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前方车辆行驶情况,高速追尾撞击前方车辆。且没有证据证实对方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故对辩护人关于被害方车辆在禁止教练车训练的路段行驶,应负事故责任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定机构根据事故现场车辆制动痕迹和车辆质量等要素计算事发时车辆行驶速度,符合对车速鉴定的相关规定。辩护人提供的卫星定位系统测速结果不足以否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故其关于本案肇事车辆没有超速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定机构对车辆是否超载的认定依据是对车辆和所载货物过磅后的磅单,经查,本案肇事车辆载货的净重和毛重两份磅单重量相同,明显存在错误,故对鉴定机构作出的肇事车辆超载的鉴定意见不予支持。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所驾驶车辆没有超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肇事车辆没有超载不影响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被告人徐某在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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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疏忽大意未发现前方道路情况,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主动向交通民警投案,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罪行,系自首,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贩卖毒品犯罪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基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同时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情节,本院综合评价被告人陈某甲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公诉人朱妍发表的相关公诉意见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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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德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德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德某在发生事故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得到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德某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在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已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予以赔付,不再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龙江县佳运运输有限公司有证据证实,在案发前已将黑BL×××号重型自卸货车出售并交付给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某某,应视为车辆所有权转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某某虽然在本案中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亦应当扣除交强险应赔偿数额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后,余额部分应按责任比例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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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行车途中忽视交通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黄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黄某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向某甲、向某乙起诉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依法计算。因精神抚慰金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故对刘某、向某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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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雨天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无号牌机动车,疏于对道路情况的观察,未降低车速行驶,遇有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力,致发生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交通民警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且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周某丙亲属及被害人郑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周某丙亲属及被害人郑某某的谅解,荆州市荆州区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并表示愿意接纳其为社区矫正对象,故对被告人杨某某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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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因未在机动车道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某犯罪后向交通民警投案,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潘某对被告人潘某某表示谅解。潜江市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并表示愿意接纳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基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同时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情节,本院综合评价被告人潘某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潘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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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护士执业资格证及拜泉县人民医院证明能够证实采血人韩某1系拜泉县人民医院护士;在血样送检时,杨某某作为送检人之一,其事业编身份不影响送检过程及鉴定结果;鉴定委托书中虽送检人一栏漏签,但有负责人巩某某签字,并加盖拜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专用章,鉴定委托书右上角虽有“2010年3月31日”字样,但经当庭询问,被告人及辩护人放弃申请墨迹鉴定,视为对拜泉县交警队提出的该字样是系统自动生成一事的认可;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检材经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与医院护士共同提取赵某某血样两管后封存、送检,检材来源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人员适格,目前并未有法律就公安机关销毁送检的血样的时限作出相关规定,结合拜泉县交警队及齐齐哈尔市交警队的说明及侦查人员王某1当庭陈述,能够证实因本案特殊,通常情况下只保存三个月的血样在本案中被保存六个月之久,在被告人赵某某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才将检材血样销毁,且本案中办案人在向赵某某送达毒物检验鉴定报告时已向其明示还有一份备份,赵某某表示“等一星期我去跟你们化验”,但此后并未向公安机关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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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程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支公司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行车途中忽视交通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三级伤残,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赵某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可依法对被告人赵某适用缓刑。对辨护人王铁军辩称,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其亲属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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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因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并向民警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亲属及被害人余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刘某某亲属及被害人余某某的谅解,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虽不构成累犯,但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潜江市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并表示愿意接纳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基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同时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情节,本院综合评价被告人李某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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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在起步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范观察车外情况确保安全,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某交通肇事后在事故现场主动向交通民警投案,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熊某某有自首情节,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潜江市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并表示愿意接纳其为社区矫正对象,故对被告人熊某某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熊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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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交通肇事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罪行,系自首,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且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基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同时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情节,本院综合评价被告人苏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苏某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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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未予避让,发生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侯某某交通肇事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其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被告人侯某某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潜江市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侯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并表示愿意接纳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基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同时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情节,本院综合评价被告人侯某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侯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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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会车时未察清前方道路情况,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交通肇事逃逸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彭某甲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彭某甲亲属的谅解。潜江市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适用非监禁刑,并表示愿意接纳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基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同时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情节,本院综合评价被告人王某甲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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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辆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超越前方车辆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李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根据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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