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薛XX违反交通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能够积极悔罪,主动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与被害人亲属和解,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XX违反交通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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