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0
尘埃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1)余某某为过失犯罪,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2)其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有悔罪表现;(3)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4)其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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