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何某参与诈骗的时间不长,诈骗数额不高,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从犯;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1)张某某参与诈骗的时间不长,诈骗数额不高,社会危害性较小;(2)其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从犯。(3)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赃,具有悔罪表现;(4)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刘某某参与诈骗的时间不长,诈骗数额不高,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从犯;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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