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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方某某、程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方某某、程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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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方某某、程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方某某、程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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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毛某某开设赌场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毛某某开设赌场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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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方某某、程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从犯,具有坦白情节,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应某某不起诉。 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7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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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毛某某开设赌场案)_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1)毛某甲开设赌场时间仅三个余月,违法所得数额超过立案标准不多;(2)其无犯罪前科,系初犯。(3)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赃,具有悔罪表现;(4)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甲不起诉。 毛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依法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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