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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常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常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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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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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常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常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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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常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常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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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常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常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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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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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常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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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常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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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常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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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浙江省常山县青石板材有限责任公司)(公开版)_常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浙江省常山县****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浙江省常山县****有限责任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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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常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山县**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常山县**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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