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浙江省常山县****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浙江省常山县****有限责任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山县**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常山县**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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