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