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被追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姜某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涉案金额仅4000元,犯罪情节一般;(2)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3)姜某某有悔罪表现,并将涉案德国牧羊犬还给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出赃物并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杨某某涉嫌盗窃罪,涉案金额仅为四千余元,涉案情节一般;2.系初犯,有自首情节;3.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退赃;4.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并已全部退赃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退出赃物、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退还被害人财物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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