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徐某某具有从犯、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具有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具有从犯、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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