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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非法经营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非法经营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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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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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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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阳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阳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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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非法经营案)_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非法经营案)_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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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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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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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非法经营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非法经营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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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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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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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买卖的物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取保候审措施由衡阳县公安局予以解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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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经营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主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减轻处罚,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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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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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某丙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违法行为,建议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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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非法经营案版)_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证据可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外汇之行为;但证实冉某某具有营利目的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其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存在疑问。本案尚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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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某丙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违法行为,建议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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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经营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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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非法经营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买卖的物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扰乱,且具有自首、退赃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的取保候审措施由衡阳县公安局予以解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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