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之行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对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取保候审措施由衡阳县公安局解除。 2020年4月26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系七十五周岁以上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第二款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并在与他人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其未捕猎到野生动物,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陈某甲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由侦查机关扣押并随案移送至本院的作案工具8只猎套已全部退回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因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对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取保候审措施由衡阳县森林公安局解除。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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