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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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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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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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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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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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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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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案发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取得执法部门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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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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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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