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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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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贺某某)(公开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贺某某)(公开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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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阳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欧阳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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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李某某)(公开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李某某)(公开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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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持有枪支)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持有枪支)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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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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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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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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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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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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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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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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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的强制措施,由衡东县公安局依法解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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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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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火铳一支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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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凌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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