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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伍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伍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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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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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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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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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邓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邓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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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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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吸收公众存款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吸收公众存款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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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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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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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诈骗案)_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诈骗案)_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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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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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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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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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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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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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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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邹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邹雅娟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邹雅娟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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