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对被占用林地进行了复地造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衡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放任施工单位对林地进行施工建设,非法占用林地面积达128.88亩,该公司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该公司在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且其负责的上述工程是根据项目调度要求发包施工建设,公司未对建设项目林地许可手续的办理进行及时的跟进和审查,才导致该犯罪结果的发生,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衡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涉案林地面积刚达立案标准、在案发后积极全部复绿和缴纳罚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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