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布某某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布某某的强制措施由衡东县公安局解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案发后对退还了被害人本息,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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