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报警、配合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朱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付到位,取得了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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