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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受贿案)_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受贿案)_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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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旷某某受贿案)_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旷某某受贿案)_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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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挪用资金案)_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挪用资金案)_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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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职务侵占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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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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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受贿案)_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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